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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东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水性丙烯酸胶黏剂乳液、20000吨特种胶黏剂及树脂、5000吨聚氨酯热熔胶(PUR)、26500吨电子化学品、6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4〕20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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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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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水性丙烯酸胶黏剂乳液、20000吨特种胶黏剂及树脂、5000吨聚氨酯热熔胶(PUR)、26500吨电子化学品、6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项目代码:2302-341125-04-01-217809)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保预审批复、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的初审意见。该项目位于定远盐化工业园区,总投资6303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0万元,用地约54000m2,年产60000吨水性丙烯酸胶黏剂乳液、20000吨特种胶黏剂及树脂、5000吨聚氨酯热熔胶(PUR)、26500吨电子化学品、600吨催化剂。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和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工艺高浓度有机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TO焚烧炉焚烧,尾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工艺低浓度有机废气、罐区废气、高盐废水蒸发不凝气分别设置密闭管道或负压收集后经“碱喷淋+干燥除雾+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焙烧窑尾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尾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破碎工序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2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导热油炉设置天然气低氮燃烧装置,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MDI、TDI、丙烯酸、氨、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甲酯等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焚烧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表6限值。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焙烧窑颗粒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NOX排放执行《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执行《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高盐废水经蒸发析盐后与低盐生产废水、设备清洗水、洗桶废水、地坪冲洗水、循环水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厂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釜渣残渣、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导热油、废盐、含油废弃物、废化学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设置25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116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点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拆除利旧设施应编制详细方案并上报备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4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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