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明光酒业酿酒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明光酒业酿酒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
明光市池河大道21号
三、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明光市池河大道21号******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8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5万元,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3个500m3和1个300m3筒仓、2座培曲房、1座储曲库,提高现有厂区制曲能力(酒曲取消外购,调整为自产,同时新增1000t/a,即酒曲生产能力由2300t/a 调整为6000t/a,其中5000t用于原酒生产,1000t用于窖池养护的菌液培养,调整前后原酒用曲5000t/a不发生变化)。依托现有6#、7#厂房改建为酿造车间,每个车间新建4组发酵池,每组50条、6个锅甑和2个冷凝器。优化生产工艺,调整工艺参数,延长糟醅发酵与蒸馏时间,调整前后原酒5000t/a生产能力不发生变化。新增1台8t/h的天燃气锅炉;对1#、2#成品库墙体进行修缮(改建)。经明光市经信局确认,技改后原酒生产能力和成品酒产能不发生变化。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工艺废气原则上采用密闭或负压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进粮废气、制曲破碎废气、曲块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天然气锅炉需配置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以及《2020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要求氮氧化物为50mg/m3的限值要求;进粮、制曲破碎、曲块破碎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污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窖池产生的黄水加酒曲制成菌液全部回用于窖池维护,蒸馏锅底水优先回用于润粮工序。剩余的锅底水、洗锅水经UASB反应器预处理后汇同锅炉排污水、反冲洗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兼氧池+二段接触氧化池)处理后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进入明光市凯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北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区标准,其他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酿造产生的酒糟即产即清,其他固体废物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设置600m3事故应急池,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明光市环保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需设置以南厂界为边界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相关要求,项目需落实污染物总量指标承诺,在未取得总量批复前,不得投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207-341182-07-02-993437)
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明环评函〔2023〕87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