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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长市金石涂料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滁环办复〔2024〕236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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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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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编码:(2303-341181-07-02-456333)和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天环〔2024〕86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项目位于天长市化工集中区现有厂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建设内容为:原来备案的年产3000吨船舶涂料,改建为年产2000吨丙烯酸树脂涂料、1000吨环氧树脂涂料并新增年产2000吨水性涂料项目。将原1#甲类车间改为丙类车间,建设年产2000吨水性涂料装置;原2#甲类车间扩建1倍,建设年产2000吨丙烯酸树脂涂料和1000吨环氧树脂涂料,对原有主要厂房、仓库等进行扩建并对生产装置、公辅设施等进行改建。项目所需的部分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辅助工程等依托公司现有工程。技改完成后本项目可形成年产 2000吨丙烯酸树脂涂料、1000 吨环氧树脂涂料、2000 吨水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天长市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做好现有项目生产设备的拆除和报备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产品中VOCs含量需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要求。项目丙类车间(1#水性涂料生产线)需设置密闭投料间,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预混分散、研磨、过滤包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管道负压收集至二级水喷淋+干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两股废气汇至一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甲类车间(2#溶剂型涂料生产线)需设置密闭投料间,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预混分散、研磨、过滤包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至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的两股废气汇至一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实验设备均需配置集气装置,实验室水帘柜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后的废气经收集与现有实验室已布设的废气收集管道汇总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的限值;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1、表2中相关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3中相关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同时应符合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 34/4812.1—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新建的12m3/d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两级微电解+芬顿反应+化学混凝+生物接触氧化法+沉池池+过滤池+清水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污染因子执行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破损废包装桶、物化污泥、沾染废手套、抹布、废滤网、滤网滤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厂区内已建成的500m3事故应急池,并新建100m3的应急事故池和150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做好单元-厂区-园区三级防控。甲类仓库、甲类车间、丙类车间、危废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区域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嗓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外2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天长市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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